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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設備不是洪水猛獸,該關在籠子里的,是權力!

發布時間:2021-04-12 15:09

          這幾天,一起與北斗設備有關的運輸執法導致的被執行人自殺的新聞,成為輿論熱點,北斗設備一時間成為眾矢之的。

          我們來了解下事件原委:

          4月6日晚,唐山豐潤發布官方通報稱,4月5日中午,在豐潤區姜家營聯合治超站的例行檢查中,發生一起貨車司機突發服用農藥事件。事件發生后,治超站工作人員撥打了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經多方搶救無效,該司機于當日23時死亡。事件發生后,豐潤區委、區政府迅速組成由政法委、紀委監委、公安局為成員的聯合調查組,依法依規開展全面調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目前,相關工作正在進行中。

          此外,金德強的哥哥金先生通過自媒體透露,其弟駕車拉貨途經豐潤區超限檢查站時,經檢查車輛未超磅,但檢測出衛星定位系統掉線,被處以扣車、罰款2000元。金德強不能接受此罰款,便到附近買了一瓶“除草劑”喝下。17分鐘后被送往醫院救治。當晚金德強因搶救無效去世。

          可見,被處罰的直接原因,是北斗設備系統掉線,但北斗設備就是洪水猛獸嗎?

          一、為什么要安裝北斗定位設備 

          1.法律要求

          2014年,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總局發布《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業內稱之為5號令),2016年,三部委發了修改過的《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業內稱之為55號令),其中要求所有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都必須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與豐潤事件相關的執法處罰條例如下: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80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

          (二)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

          2020年10月底,交通運輸部官網發布了《道路運輸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中,第一百二十三條擬規定,客運車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總質量12000千克以上的載貨車輛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和智能視頻監控裝置,并接入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第一百七十條擬規定,未按照規定對車輛配備衛星定位裝置和智能視頻監控裝置、未接入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以1000~10000的罰款。

          2021年3月,公安部官網發布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其第十三條擬規定,營運載客汽車、校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具備監控駕駛行為功能的裝置。

          第一百二十三條擬規定,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營運載客汽車、校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未按規定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和衛星定位功能的裝置、具備監控駕駛行為功能的裝置的,或者公交運輸企業、道路運輸企業、校車運營單位未按規定建設、使用動態監控平臺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處罰。

          也就是說,執法是有法律依據的。而且法律還在強化。

          2.為了安全生產

          那么,安裝北斗設備用來做什么?最直接的目標,就是為了運輸安全生產,減少因超速、疲勞駕駛所帶來的交通安全事故,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二,將定位軌跡與視頻卡口相結合,可以用于打擊非法營運,違規上下客等違法現象;

          第三,可以用于城市交通管理,諸如渣土車按線路行駛,危險品運輸車輛和重載貨運車輛的城市道路限行管理等;

          第四,定位軌跡數據可以用于透明化物流管理,為貨主、發貨方提供實時監測數據,包括車輛位置、貨物溫度等狀態信息;

          第五,與網絡貨運平臺融合,還可以用于提升運輸行業的生產效率,提升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水平;

          第六,基于定位數據、違法數據、駕駛行為等數據,用于車險風控,對于駕駛行為良好的司機降低保費;

          第七,基于這些數據,可以為司機提供涉車金融風險評估數據支持,同時可以基于定位設備,管控租賃車輛。

          二、問題

          1.設備

          有道路運輸信息行業之外的專家發問,這個設備對于司機個人而言,有什么幫助嗎?

          不論是北斗定位設備,還是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設備,產品的設計、研發、應用出發點,都是為了安全監管,基本上沒有考慮過司機的感受,尤其是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設備,更為明顯,可以說只要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司機的一舉一動,都在視頻監控之下,沒有任何隱私可言,而且對司機而言,除了可能發生的預警,降低安全風險之外,對司機本人再無其他用處。

          我們今年的商用車車聯網行業調查問卷回復中,就有一位運營商為駕駛員說了一句公道話:作為駕駛員,要的是一顆平緩的心態,但很多運輸企業及司機們反映,面對諸多電子設備及各類警報,他們是抗拒的,反而帶著情緒駕駛,也存在風險。

          2019年的“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設備十幾秒燙穿黑色塑料袋”事件,實際上就是這種情緒的發泄,雖然設備本身并不會對人體造成任何傷害,且隨后業內對該技術進行了優化和迭代,此類情況不會再出現。但行業仍然應該警惕,以設備損壞健康、帶來情緒惡化的理由,抵制、抗拒、逃避智能化設備監管的現象,這種現象現在沒有消除,以后也會難以消除。

          這就要求我們的設備行業,在設計產品時,在滿足監管的同時,能夠為駕駛員帶來些許個人使用方面的便利,至于是什么樣的便利,我們的設備企業應該多去聽聽駕駛員的聲音,了解他們的真實需求。

           2.政策與駕駛員

          眾所周知,北斗定位設備的推廣普及,是行政強制命令的,和車輛年審綁在一起的,也是有相關行業標準的,但一刀切的行政命令下,北斗定位設備全部千篇一律,甚至以次充好,價格從2000多一路下滑到200多。

          這也就造成了,我們的設備企業即便生產出了能讓司機有那么丁點獲得感的智能化設備,也不會有人來買單,因為只需要滿足監管即可。如果不是一刀切,可以讓司機選擇功能更為豐富的產品或者其他相關受益機構定制、買單,或許司機的抗拒心里也就會稍微小一點。當胳膊擰不過大腿的時候,還是可以選擇讓自己舒服一點的姿勢(監測產品)。

          現在的情況是,總有駕駛員不愿意全程被監視,所以有時候會選擇關閉設備,以制造車輛未進行運輸生產的假象,偷偷的跑車,遇到檢查時再打開,但這條路子已經可以通過技術手段被封死,結合視頻卡口就可以獲得證據。

          除此之外,因為營運車輛年審已經不再綁定是否安裝有北斗設備,所以不少司機選擇不交服務費,不交服務費,那么運營服務商就會選擇關閉該設備,使該設備無法上傳數據到監管平臺,也就沒有所謂的監管了。但如果遇到執法檢查,那么此類情況基本上會判定為駕駛員違法。

          以上所舉兩種現象主要發生在客貨運車輛之中,尤其是第二種,主要是貨車為主,因為客車基本上無法異地經營。

          3.執法

          首先,從豐潤事件來看,即便司機有破壞衛星定位裝置的違法行為,也只能處以罰款,不能扣車,因為不論是《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還是交通運輸部今年初發布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對該違法行為,都沒有扣車的執法選項;

          其次,執法機構首先要證明司機有“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行為,才能處以2000~5000元罰款;再次,當檢查發現設備不在線,首先是要求行為人限期責令整改,拒不改正者,才能處以800元罰款。以上,才應該是合理的執法流程。

          很明顯,該執法站有濫用權力的嫌疑。至于該執法站是否有執法權力的問題,實際上,只要是已經開展了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的地市,原來的超限超載檢查站就基本上會被賦予綜合執法功能。

           4.平臺和運營商

           如果貨車司機拒不繳納平臺服務費,運營服務商自然會選擇關閉該設備,不再上傳數據,但應通報給國家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臺,由平臺記錄信息,再共享給各省市監管平臺,各地運輸新政執法機構進行針對性執法,從而倒逼貨車司機繳納服務費。前提是,相關法規要明確,此類行為定性為惡意干擾設備運行的行為。

          IOV114認為,如果貨運司機正常繳費,那么保持設備在線的義務方,除了司機還有運營服務平臺,當平臺檢測到設備異常掉線,應該與司機取得聯系,如果是司機關閉,則提醒、警示其打開設備,如果是設備故障,應該予以盡快維修和更換,并形成相關文檔記錄,作為執法檢查依據;同時法規也應明確,設備故障后,在本地和外地分別給予多長時間的維修和更換時間。

          當運營服務平臺未盡到提醒、警示義務,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設備維修和更換,使其重新上線,運營服務平臺也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寫在最后的話

          商用車車聯網行業,現在正處于一個從以監管為主到監管與服務、數據挖掘并重的發展轉折期,如何提升服務價值,發掘數據蘊藏的能量,賦能給運輸企業,是下一階段的重點工作,但我們也不應忘了,駕駛員也是這個行業的利益相關人,他們不是單純的被監管者,也還是生產者,同時也可能是消費者,我們的服務模式即便不能賦能給駕駛員,也應考慮如何消減他們的抗拒情緒。

          而最重要的,就是將“權力關進籠子里”,相關法規應該更加明確,比如哪些行為是“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哪些數據可以成為執法依據,同時哪些情況可以免于處罰;比如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于20分鐘,應給予彈性執法空間,畢竟服務區設置不可能那么精確。

          最后,還應像《道路交通安全法》一樣,《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條例》也應對濫用權力、瀆職的執法人員作何處理,應該做出明確規定。行業也應該警惕濫用權力導致的極端事件,對整個道路運輸信息化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作為行業媒體,非常希望不再以死亡來促進行業健康向前發展,但很顯然,這個希望太弱小了。在即將全面啟動貨運車輛安裝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設備的當下,如何處理好駕駛員對該設備的抵制情緒,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類似豐潤區事件再發生,導致各地方政策轉變,那對整個行業,都是一個巨大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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