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聯合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簡稱《管理規范》),該《管理規范》對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交通違法及事故處理等進行了規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管理規范》,道路測試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區域范圍內等用于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指定的路段進行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活動。
對初始申請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應用車輛,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進行示范應用的路段和區域進行合計不少于240小時或1000公里的道路測試,在測試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生道路測試車輛方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擬進行示范應用的路段或區域不應超出道路測試車輛已完成的道路測試路段或區域范圍。
在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方面,《管理規范》明確,道路測試車輛、示范應用車輛應當遵守臨時行駛車號牌管理相關規定。未取得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開展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
同時《管理規定》中提出,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均應遵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依據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時間、路段、區域和項目開展工作,并隨車攜帶相關材料備查。不得在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過程中在道路上開展制動性能試驗。
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應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車輛損毀的,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主體應在24小時內通過信息系統將事故情況上報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未按要求上報的可暫停其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活動24個月。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