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道路運輸車輛智能監管系統應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
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運輸安全事故,根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我廳制定了《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道路運輸車輛智能監管系統應用管理的辦法(試行)》(詳見附件1),經省司法廳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建立完善動態監管工作機制體系。要建立健全工作領導體系,明確牽頭、配合部門在智能監管系統應用上的責任分工和聯動機制,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本地區動態監管工作。要建立完善與下級管理部門和道路運輸企業的工作聯系機制,確保政策執行和系統應用的高效暢通。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的動態監控工作牽頭部門聯系方式(格式詳見附件2),請于11月30日前書面報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
二、壓實道路運輸企業監控主體責任。要督促指導道路運輸企業為所屬客運、危運和重型貨車安裝使用符合廣東省技術標準的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并將監控數據通過設備主鏈路實時上報智能監管系統。要督促指導道路運輸企業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開展車輛和駕駛員運行的實時監控,及時處理、反饋系統發現的違規問題;對不具備專職監控人員配置條件的中小運輸企業和個體經營業戶,鼓勵引導其委托第三方監控機構開展監控工作,確保監控工作貫穿車輛和駕駛員運行全過程。各單位要通過智能監管系統對本地區各道路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數據分析,將企業、車輛和駕駛員的運行風險情況作為日常監督檢查和業務辦理的重要參考。各單位要鼓勵引導本地客貨源頭單位,優先選擇使用已安裝使用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且在智能監管系統內運行情況較好的道路運輸車輛承擔相關運輸任務,促進道路運輸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開展第三方監控機構備案和管理。要按照辦法規定開展第三方監控機構備案工作,鼓勵第三方監控機構規模化經營發展,形成有序競爭格局,切實為道路運輸企業提供專業、優質的監控服務,降低道路運輸車輛運行風險。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通過政府采購第三方監控服務、引入社會力量等方式,解決中小運輸企業尤其是個體經營業戶的委托費用困難問題;鼓勵引導第三方監控機構發揮技術優勢,在客貨源信息匹配、金融保險服務等方面探索內生動力,降低道路運輸企業和車輛的監控委托費用負擔,形成可持續經營的第三方監控模式。要加強第三方監控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重點把關經營服務和履約能力,保障道路運輸企業和車輛的合法權益。
四、做好政策宣傳和信息報送。要加強辦法和智能監管系統的宣傳推廣,了解掌握下級管理部門和各道路運輸企業在政策執行和系統應用方面的意見建議。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的動態監控工作領導體系建立、專題會議、年度工作總結等情況要及時報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作為年度考核的評分依據。聯系人:柏峰,聯系電話:020-83732216。
附件:
1.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道路運輸車輛智能監管系統應用管理的辦法(試行)
2.動態監控工作牽頭部門聯系方式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2021年10月27日
相關附件: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道路運輸車輛智能監管系統應用管理的辦法(試行.doc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道路運輸車輛智能監管系統應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pdf
附件1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道路運輸車輛智能監管系統應用管理的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運輸安全事故,根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道路運輸車輛安裝使用具有衛星定位、車載視頻監控、高級駕駛輔助、駕駛員狀態監測等功能的車載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以下簡稱“車載設備”),以及應用車載設備開展的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
第四條 道路運輸企業(含個體經營業戶,下同)是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動態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在所屬車輛運行期間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駕駛員應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文明駕駛,對自身駕駛行為負責。
第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對所許可道路運輸企業的動態監督管理工作落實情況進行定期考核和通報。
第二章 系統建設
第六條 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建設、運行、維護廣東省道路運輸車輛智能監管系統(以下簡稱“智能監管系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使用智能監管系統開展相關工作。
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結合管理需要建設本地智能監管相關系統。
第七條 道路運輸企業為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安裝的車載設備,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第八條 車載設備產生的車輛位置、行駛狀態、駕駛員駕駛行為、違規報警等數據,應符合國家及廣東省的相關標準要求,通過車載設備的主鏈路直接、實時上傳至智能監管系統,不得通過中間平臺轉發。
第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車輛車載設備安裝及接入智能監管系統情況的監督檢查,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在智能監管系統中完整、準確地錄入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等的基礎資料信息,開展所屬車輛和駕駛員的動態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依據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的運行風險,建立三級風險等級制度,一級最高。具體風險等級劃分,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結合全省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運行情況動態調整并發布更新。
第三章 車輛和駕駛員監控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確保車載設備正常使用,經常性檢查并及時排除車載設備存在的故障,保持車輛運行時在線。車載設備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道路運輸車輛,道路運輸企業不得安排其承擔道路運輸經營任務。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企業配備的專職監控人員具體開展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及駕駛員動態監督管理工作。專職監控人員按《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配置。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企業不具備專職監控人員配置條件的,可委托第三方動態監控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對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實時動態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機構是指獨立于政府管理部門、道路運輸企業之外,為道路運輸企業提供所屬車輛車載設備安裝、維護、數據傳輸及對所屬車輛、駕駛員進行實時動態監督管理等一體化服務的社會化機構。
第十六條 第三方機構應按《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監管。備案材料詳見附件1。
第十七條 第三方機構應根據受委托道路運輸車輛數量,合理配置專職監控人員實行每天24小時不間斷動態監督管理。第三方機構專職監控人員視同道路運輸企業專職監控人員配置。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企業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及駕駛員進行動態監督管理的,應當通過合同形式明確相關權利、義務和責任邊界,并且不因委托關系而改變道路運輸企業的動態監督管理主體責任。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企業(或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的專職監控人員應當及時處理智能監管系統提示的報警信息,實時分析、處理車輛和駕駛員行駛動態信息,及時提醒駕駛員糾正不安全駕駛行為,并記錄存檔至動態監控臺賬;對經提醒仍然繼續不安全駕駛的駕駛員,應當及時向道路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人員報告,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對拒不執行制止措施仍然繼續不安全駕駛的,按《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將違規駕駛員處理結果和整改落實情況在本企業內部進行通報,對全體駕駛員進行警示教育。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動態監控工作臺賬,對違規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要留存在案。委托第三方機構監控的,應當根據第三方機構提供的監控情況,按照前述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 道路運輸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或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數據。
第二十二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所屬違規車輛及駕駛員的通報情況進行整改,并及時反饋整改情況。
第二十三條 道路運輸企業(或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加強駕駛員駕駛時長管理,日間(當日6點至22點)連續駕車超過4個小時未停車休息20分鐘以上或者未停車更換駕駛員駕駛的,應當采取措施通知駕駛員強制停車休息;夜間(當日22點至次日6點)連續駕車超過2小時未停車休息20分鐘以上或者未停車更換駕駛員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通知駕駛員強制停車休息。客運駕駛員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不得超速行駛,車輛行駛的最高限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和實際行駛路段最高限速標識執行。客運車輛夜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的80%。
第二十五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應按規定使用車載設備,不得人為干擾、屏蔽車載設備信號,不得破壞車載設備,不得隨意調整或遮擋車載設備。
第二十六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收到車載設備報警信息或監控人員糾正指令后,應當立即按要求糾正不安全駕駛行為,不得繼續違規駕駛。
第四章 政府監管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智能監管系統的應用,落實機構、人員和經費保障,建立定期考核和通報制度,確保動態監控工作落實到位。具體考核細則詳見附件2。
第二十八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月對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情況進行考核和通報。
第二十九條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對轄區內道路運輸企業、第三方機構和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情況進行考核和通報。
第三十條 各縣(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對轄區內道路運輸企業的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情況進行考核和通報。
第三十一條 各地級以上市、縣(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違規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整改要求及整改措施意見,督促道路運輸企業落實。
第三十二條 各地級以上市、縣(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工作領導機制,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牽頭,道路運輸、綜合執法、信息技術等部門參加。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專題會議研究本地區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和解決措施。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轄區內道路運輸企業、第三方機構的監督指導,督促其切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要求做好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運行期間的實時監督管理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問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道路運輸企業所屬同一車輛因嚴重超速、超載行駛等違法違規行為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連續三次通報的,按照《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五條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監控系統應用的管理辦法》(粵交運〔2014〕48號)同時廢止。
附件1-1
第三方動態監控機構備案材料要求
一、備案范圍
為道路運輸企業提供車載設備安裝、維護、數據傳輸及對所屬車輛、駕駛員進行動態監控等服務的社會化機構。
二、備案材料
(一)申請表(可在智能監管系統填寫打印)。
(二)企業工商營業執照(以分公司形式提供服務的,還應提供總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
(三)服務格式條款(應符合合同法規定,包括服務的項目、種類、服務費標準、收取方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等內容)。
(四)履行服務能力的相關證明材料:
1.經營場所情況,包括場所產權或租賃協議、現場照片(其中監控中心應配備包括但不限于 IT設備、信息網絡、監控坐席、電子監控大屏等必需的軟、硬件設施設備)。
2.提供服務的人員情況,包括人員崗位分工明細和近三個月人員在本地社保繳納情況(其中專職監控人員配備數量應滿足提供24小時監控服務要求,實行分班次監控的每班次最低不少于4人)。
3.提供風險監測的智能視頻監控系統情況,包括系統符合國家和廣東省相關標準的聲明、系統三級等保(備案證明、年度檢測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
4.相關制度情況,包括車載設備安裝、使用及維護制度,監控人員崗位職責及管理制度,違規信息處理和統計分析等制度。
三、辦理程序
(一)提供第三方動態監控服務的機構通過智能監管系統向擬開展經營區域的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備案材料。
(二)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第三方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對。對符合備案材料要求的,電子版材料通過智能監管系統提交至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紙質復印材料由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存檔備查。
(三)對符合備案材料要求的第三方機構,經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備案后,智能監管系統免費為其開通賬戶權限。
四、其他事項
第三方機構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法取消備案:
1.通過虛假證明材料通過備案的;
2.因經營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備案材料與實際不符,無法履行服務能力的。
附件1-2
廣東省道路運輸車輛智能監管系統
考核管理細則
第一條 考核對象包括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道路運輸企業、第三方機構。
第二條 考核指標包括技術指標和管理指標,分別體現被考核對象的技術能力和管理水平。
(一)技術指標:
1.車輛入網率:截至某一統計時點,至少向智能監管系統傳輸一次合格動態數據的道路運輸車輛數占本轄區內或本單位道路運輸車輛總數的比率;
2.車輛上線率:統計期內,至少向智能監管系統傳輸一次合格動態數據的道路運輸車輛數占本轄區或本單位處于營運狀態且已入網的道路運輸車輛數的比率;
3.軌跡完整率:統計期內,道路運輸車輛完整軌跡與本轄區或本單位上線道路運輸車輛軌跡的比率。軌跡完整是指軌跡點連續;
4.數據合格率:統計期內,上傳的合格數據條數占上傳數據總條數的比率。合格數據指衛星定位、智能視頻監控報警等數據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智能視頻監控報警系統終端技術規范》相關信息數據體結構規則,且在合理范圍內的車輛動態數據;
5.衛星定位漂移車輛率:統計期內,車輛定位數據存在高頻度遠距離漂移車輛總數占本轄區或本單位道路運輸車輛上線總數的比率。
(二)管理指標:
1.車均一級風險次數:統計期內,道路運輸車輛的一級風險總次數除以本轄區或本單位上線的道路運輸車輛數;
2.車均二級風險次數:統計期內,道路運輸車輛的二級風險總次數除以本轄區或本單位上線的道路運輸車輛數;
3.車均三級風險次數:統計期內,道路運輸車輛的三級風險總次數除以本轄區或本單位上線的道路運輸車輛數;
4.車均其他違規次數:統計期內,道路運輸車輛的其他違規總次數除以本轄區或本單位上線的道路運輸車輛數;
5.平臺查崗響應率:統計期內,智能監管系統不定期下發查崗指令,監控人員在收到查崗指令后及時響應,查崗響應次數占查崗次數的比率。查崗響應時間超過15分鐘的不計入查崗響應次。
第三條 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考核內容包括:
(一)基本情況: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工作領導機制履職情況。包括是否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專題會議,研究本轄區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和聯網聯控考核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和解決措施,年度工作總結情況;
(二)技術指標情況:車輛入網率、車輛上線率、軌跡完整率、數據合格率;
(三)管理指標情況:車均一級風險次數、車均二級風險次數、車均三級風險次數、車均其他違規次數。
第四條 對道路運輸企業的考核內容包括:
(一)技術指標情況:車輛入網率、車輛上線率、軌跡完整率、數據合格率、衛星定位漂移車輛率;
(二)管理指標情況:車均一級風險次數、車均二級風險次數、車均三級風險次數、車均其他違規次數、平臺查崗響應率。
第五條 對第三方機構的考核內容包括:
(一)技術指標情況:車輛入網率、車輛上線率、軌跡完整率、數據合格率、衛星定位漂移車輛率;
(二)管理指標情況:車均一級風險次數、車均二級風險次數、車均三級風險次數、車均其他違規次數、平臺查崗響應率。
第六條 考核周期分為月度和年度。月度考核按自然月進行,年度考核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月度考核由系統自動計算技術指標、管理指標;年度考核由全年月度技術指標、管理指標得分的平均值計算,其中交通主管部門的基本情況納入年度考核(查看年度總結材料)。
第七條 考核實行計分制,滿分100分,60分及以上為合格。具體計分規則將結合全省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運行情況動態調整,由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發布更新。
第八條 考核結果應當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被考核單位對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向考核單位申請復核,由考核單位進行核查,考核結果有誤的,應及時更正。
第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考核結果予以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道路運輸企業、第三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月度考核記為不合格:
(一)設備故障、信號漂移等數據異常的車輛達到上線車輛的3%及以上;
(二)道路運輸企業未反饋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整改要求;
(三)第三方機構監控人員數量配置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滿足監控需要,相關申請資質材料逾期未更新。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企業、第三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記為不合格:
(一)使用不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的車載終端;
(二)上傳虛假車輛動態監控數據或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
(三)一年內累計三個月及以上考核不合格的;
(四)車輛發生重大及以上交通運輸事故,且負主責及以上責任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動態監控規章制度的。
第十二條 對考核不合格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其同級人民政府;對考核不合格的道路運輸企業和第三方機構,按照《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考核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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